隱私權政策

日本小林製藥株式會社(下稱「本公司」)因業務執行而取得顧客之個人資料。基於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針對本公司所持有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處理等,訂定本隱私權政策(下稱「本規則」)。

本公司對於個人資料之基本立場

本公司為尊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旨及保護顧客之個人資料,故訂定本規則,對個人資料進行嚴謹之處理。

本公司所持有顧客個人資料之利用及蒐集目的

本公司主要係為以下利用目的取得個人資料:

  1. 為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對於本公司產品處理來自相關主管機關、製造商、經銷商及顧客等之相關諮詢、退貨、退款及回收等
  2. 為識別顧客身分
  3. 為與顧客間之契約履行、實施售後服務及收據等會計處理
  4. 為接受、處理、聯絡、回覆顧客之意見、詢問、請求、查詢及委託
  5. 為辦理診療費、醫療費、醫藥費、交通費等之請求、賠償、補償、核銷等
  6. 為改善本公司產品而進行研究、調查及分析
  7. 為保護本公司商業利益和法律上權利,包含為主張法律相關請求、法令遵循及實現管理目的
  8. 行使本公司法律上權利,或開始法律程序
  9. 為向公部門等申報、報告、申請等
  10. 為業務上之聯絡
  11. 為遵循本公司所適用之相關法令,以及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要求
  12. 其他經事前向顧客告知並取得其同意之目的
    ※關係企業包含但不限於台灣小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同)。

顧客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

本公司僅於事業經營之必要範圍內,以合法且正當之方法蒐集顧客之個人資料。本公司僅限於為達成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利用顧客之個人資料。

本公司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分別如下:

  1. 類別: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聯絡資訊(電話號碼、手機號碼、電子信箱)、財務相關(交易資訊、匯款帳號等)、家庭、職業、教育等之社會活動資訊以及就診紀錄、用藥紀錄、病歷、醫療(包含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與本人之傷病、既往病史相關之診療紀錄單、檢查資料或其他與本人相關之證明書,以及/或上述各項文件之影本等在內,以下同。)及健康檢查等相關資訊。
  2. 利用之期間:至個人資料之當事人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或至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達成為止。
  3. 利用之對象:本公司、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及本公司、本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員工)、合作廠商及業務委託廠商(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所經營之事業、薪資計算及PC相關之業者)以及上述各廠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員工。
  4. 利用之地區:台灣、日本以及其他個人資料利用對象所在地區。
  5. 利用之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若顧客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將可能造成本公司無法提供產品、服務、諮詢及退貨、退款、對健康造成危害時之補償等,以及致生與本公司締結契約及履行契約上之障礙和顧客無法接受本公司賠償或補償等之情形。

此外,本公司得於有法令容許之情形(包含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於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之情形(上述包含協助非公務機關之情形)、當事人自行公開個人資料或其他個人資料已合法公開之情形、於其他法律未另有限制之前提下,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未違反其意願之情形)時,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相關資料、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相關敏感性個人資料。

另外,本公司可能在本規則規定之個人資料蒐集目的範圍內,自醫療機構等第三人取得顧客的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就診紀錄、用藥紀錄、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資訊)。

取得顧客同意之例外規定

本公司將於取得顧客同意後,對顧客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無須取得顧客同意,即得對顧客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1. 法律明文規定。
  2. 與顧客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3. 顧客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5.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顧客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6. 對顧客權益無侵害。
  7. 為履行本公司法定職務或法定義務所必要。
  8. 為應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之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所必要。
  9. 相關法令規定之其他情形。

電話諮詢時之錄音

本公司於接受顧客電話諮詢時,為確認對話內容並作為日後紀錄,可能會就對話內容全程錄音。

對第三人揭露及提供顧客之個人資料

本公司得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向本規則所定之利用之對象以外的第三人揭露或提供顧客之個人資料:

  1. 經顧客同意。
  2. 以統計上之數據等無從識別本人之狀態下揭露或提供。
  3. 法令容許揭露或提供時。
  4.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5.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6.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包含但不限於作為調查日本小林製藥產品所造成健康危害原因之釐清、產品與傷病間因果關係有無之分析以及提供作為相關主管機關擬定今後因應方針決定之參考等)。
  7.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本公司得對其揭露或提供顧客個人資料之第三人(人員或公司等)如下:

  1. 對顧客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之人員或公司。
  2. 本公司及本公司關係企業之代理商、銷售商、供應商、運輸及物流商,以及有業務往來之電子商務平台業者、金融機構、協助處理付款及退款之業者。
  3. 本公司之專業顧問,包含但不限於律師、稅務顧問、會計師。
  4. 法院或相關行政機關(包含但不限於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台北市政府等)。
  5. 依相關法令、法院或相關行政機關(包含但不限於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台北市政府等)命令或要求,本公司得對其合法揭露或提供之人。
  6. 與處理顧客就本公司產品提出損害賠償、補償等請求,或顧客為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有關之人員或公司,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公司、醫療機構等。
  7. 本公司權益或業務之任何實際或潛在之受讓人、繼受人。
  8. 經本公司委託而蒐集、處理、利用顧客之個人資料,且就其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等受本公司適當管理及監督之人。

顧客個人資料之保護政策

本公司會實施以下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1. 對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員工定期實施個人資料保護之教育,並審慎管理顧客之個人資料
  2. 對於本公司所持有之資料庫,基於本公司之安全管理基準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關於顧客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之委外

本公司將所持有之個人資料委外進行處理或利用時,進行適切之管理及監督。

顧客個人資料相關請求之處理

關於顧客之個人資料,若顧客請求查詢或閱覽、複製、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時,於確認提出請求之人為本人後,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律規定,誠實地加以處理。本公司於上述處理時可能會收取手續費,敬請諒察。另外,關於上述手續之細節,請向「聯絡窗口」洽詢。

聯絡窗口

請求、聯絡、洽談之窗口
點此寄信

本隱私權政策制定於2024年4月23日
第一次修訂於2024年4月26日
第二次修訂於2024年6月5日
最近一次修訂於2024年10月21日